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4号)等文件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试组织工作,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开展调剂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坚持集体决策、统一领导,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院院长任执行副组长,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校内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审议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办法、方案,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切实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研究生院,是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市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向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工作进展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3.起草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5.起草、报批和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6.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7.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办法、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复试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含疫情防控)组、监督检查组。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名单、复试细则须于复试开始前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并统一报送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
第七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校督查室、驻校纪检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八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九条复试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分数线
考生参见“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专项计划分数线
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复试基本要求,统考500分满分的,总分不低于240分,不设置单科最低分数要求;统考300分满分的,总分不低于144分,不设置单科最低分数要求。
各二级学院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学术要求等,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且须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十条复试人数比例
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学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第十一条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通过学信网远程面试平台或学院学科专业指定途径,按照要求规范提交下述各项资格审查电子版。
1.有效居民身份证(如遗失可提供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学历校验未通过或学历证书丢失,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5.“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退出现役证》(退役部队签发)
6.其他材料
(1)政审材料(学校网站下载打印思想政治考核表,由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填写并加盖印章)
(2)外语水平证明、发表论文、专利、各项获奖证书等
第十二条政策照顾
严格依照《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4.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请最迟在复试开始前,向报考/调剂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校将根据教育部下发的相关名单或教育部文件相关要求严格审核考生资格,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各学院联系方式见我校网站公告的学院咨询途径。
第十三条各批次复试前,各学院须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原则上,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四条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形式:我校采用线上远程复试的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拟在3月底-4月初进行一志愿考生及第一批调剂考生复试工作,4月30日前完成其他批次调剂考生复试工作。
3.复试平台:选用“学信网远程面试系统”作为网络远程复试平台,腾讯会议、阿里钉钉等平台中选择1-2款作为备用平台,面试现场预留应急电话1部。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缴费方式:通过学信网远程面试平台进行缴费。
5.复试组成
复试由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专业素质能力测试、综合素质考核,同等学力考生设有同等学力加试。
我校复试通过网络远程面试的方式进行,采用“一平台”、“三随机”方式,加强过程监管,严防“作弊”。考生备考期间,抽签决定面试顺序。抽签完毕后,考生按抽签顺序进入复试考场面试。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各面试专家组实施结构化面试。原则上,每名考生面试原则上面试时长不少于20分钟,全面考查考生专业素养、科研潜力等。
(1)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由各学院学科专业面试组自行组织。
(2)专业素质能力测试
考察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考察考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考核考生专业实践技能,具体考核方式由学院学科专业面试组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考察考生科研探索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3)综合素质能力测试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本学科(专业)以外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实践情况;语言表达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等。
(4)同等学力加试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此项方式由各学科专业自定,并在本学院复试录取方案中向考生明确)。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每门100分满分,单门得分小于60分,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5)关于笔试科目的说明
我校本年的复试采取线上方式,招生
专业目录所设置复试笔试考核,调整融入到面试环节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核,具体以学院复试录取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天津农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复试成绩计算:原则上,复试成绩组成如下,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权重20%、
专业素质能力测试成绩权重40%、综合素质能力测试成绩40%,累计100%。复试各环节打分及复试成绩,均为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复试成绩(100%)=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20%+
专业素质能力测试成绩×40%+综合素质能力测试成绩×40%
第十六条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禁止考生在
复试过程中录音录像;我校在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阅读了解复试专业提供的《考生须知》,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复试工作人员纪律及要求
各学院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要对所有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申请调剂本学院研究生的导师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在符合防疫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各学科专业面试组均集合在工作场地集中进行面试。
结合防疫工作要求,针对可能出现考生和专家均为云端参与复试的情况,学校进一步明确面试专家组工作纪律要求。学院组织全体面试组专家专项业务培训。全体专家签订《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行为规范及廉政责任书》,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复试及录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复试录取工作规定、保密管理规定,正确执行招生政策,不徇私情,坚守“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客观独立评分,恪守公平底线。
研究生院将会同督查室、驻校纪检监察组,通过现场或录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对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复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复试保障及应急预案
充分做好远程复试平台进行评估、测试,并做好备用网络及复试软件准备;组织考生、考官和工作人员进行模拟演练,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畅、稳定。
复试期间,校网信办做好校区考场教室所在楼宇网络维护;教务处做好考场教室设备运行维护;总务处、物业公司,做好校内考场清洁消毒,确保复试期间楼宇用电和照明。各二级学院做好面试专家组、工作人员培训指导,严格落实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恪守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纪律。
成立复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招生考试、防疫、宣传、后勤保障等校内相关部门为小组成员。
组织各二级学院全面梳理复试环节,结合《天津农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廉政防控机制》《天津农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管理工作规范》《天津农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主动排查、精准识别每一个风险点,制定风险隐患台账,完善考试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抓住应急事件处理的“黄金时间”,强化扁平化指挥体系,迅速启动多部门会商机制,快速妥善处置。重大情况、负面舆情第一时间跟踪处理并及时向市高招办报告,确保安全、稳定。对考生和社会质疑,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二十条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考生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我校会计专业学位(MPAcc,代码为125300)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制三年,优先考虑接收初试报考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代码为125300)、审计硕士专业学位(MAud,代码为025700)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校研究生院归口管理。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不超过12小时。
3.调剂系统开放前,我校二级学院将在学院官网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各学院要提前拟定接收调剂要求,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备案。严禁任何学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或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5.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一志愿考生调入普通计划,须通过调剂系统提交调剂志愿,与同批次调剂普通计划考生一同择优复试。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7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30%。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初试满分×100(折算成百分制)×70%+复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3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五条录取规则
各专业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依次比较如下成绩项:复试成绩总分,初试成绩总分,初试业务课二成绩,初试业务课一成绩,初试外国语科成绩。按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上述考生如复试成绩仍相同,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报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六条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校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第二十八条不予录取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或相关二级学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报到之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8.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复试防疫要求
第三十条严格落实校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防疫工作要求。做好全体面试专家、工作人员防疫工作培训。加强校内面试专家组工作场地等聚集性场所管理,严格落实人员个人防护、入校验码测温、场地清理消毒等防控措施。按需配置足够的消毒防疫用品。如遇体温或其他健康状况异常,第一时间上报校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各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驻校纪检监察组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三十二条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二级学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由我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22-23785573
邮箱:tjauyzs@126.com
我校驻校纪检监察部门接受违纪违规违法举报
电话:022-23786539
网络举报方式:https://tianjin.12388.gov.cn/
我校网址:http://www.tjau.edu.cn/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址:
我校各二级学院页面入口网址:
https://www.tjau.edu.cn/jgsz/jxdw.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