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考研复试安排_复试时间_复试方式:中国民航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调剂)工作 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民航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fry  时间:2023-06-09

2023考研复试分数线各院校已经陆续发布,除了关心分数线情况外,同学们还需了解考研复试时间,复试方式,复试所需材料,复试比例,复试流程等信息。一定要仔细查看所报考院校的复试安排,合理准备好复试,下面是“2023考研复试安排_复试时间_复试方式:中国民航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调剂)工作 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2〕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试组织工作,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开展调剂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以及学校工作方案,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立由书记、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调剂、拟录取考生的政审鉴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复试资格审核组、复试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含疫情防控)组、监督检查组。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考务工作组 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配备工作人员若干,负责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保密安全管理,全面做好考生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本学院的专业综合测试试题的命制、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试题的命制、外语听力和口语试题的命制、对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试题的命制;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后,在学院网站公布拟录取名单;确保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安排专人受理考生咨询。
 
2.复试资格审核组 复试资格审核组(人员组成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及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负责考生考试过程中的各类过程材料的整理归档包括(报名材料、试题、考生答卷、评分记录、面试记录、复试视频影像资料等过程材料),形成考生复试档案,妥善封存保管,确保复试流程可回溯。各招生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和录取。
 
3.复试专家组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专家组,每个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成员包括本学科专业的主要学术带头人、导师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另配备秘书1-2人,负责审核并确认考生身份、记录复试情况等。复试专家组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本小组的复试工作。复试专家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4.技术保障组 做好复试网络和系统的保障工作,调试复试所用硬件和软件,指导考生做好复试设备的准备和系统测试。
 
5.后勤保障(含疫情防控)组 做好复试场地、办公用品、防疫消毒用品的保障工作,指导复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做好防疫工作,对复试场所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消毒。
 
6.监督检查组 由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做好复试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下设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于复试开始前报学校研招办审核,通过后由研招办统一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七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2023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招生专业及计划如下:
 
1.学术学位:

序号

学科/专业(代码)

研究方向(代码)

招生计划(人数)

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00

不区分研究方向

26

2

航空运输大数据工程(0837J2

不区分研究方向

12

 

2.专业学位

序号

学科/专业(代码)

研究方向(代码)

招生计划(人数)

1

计算机技术(085404

不区分研究方向

42

第八条 复试分数线划定
 
1.普通计划分数线
 
考生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达到一区(A类考生)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参加我校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在国家A类考生复试分数线要求的基础上总分降20分,单科分降10分。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政策。
 
第九条 复试人数比例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方向)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第十条 考生资格审查
 
一志愿考生在本工作实施细则公布后,会收到官方邮箱发送的复试通知邮件;调剂考生在调剂系统内确认接收复试通知后,会收到官方邮箱发送的复试通知邮件。邮件中会详细告知资格审查的材料清单和提交时间。复试前考生提交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校验结果以及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补充材料,运用线上复试平台“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综合对比“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进行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线上发送如下材料:
 
1.中国民航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登记表;
 
2.有效居民身份证。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3.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4.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学历校验未通过或学历证书丢失,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在读研究生须提供培养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考生须在拟录取前提供注销原学籍证明
 
(5)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校验有问题的,考生须在复试结束前完成学历(学籍)校验,并提交学历(学籍)校验报告
 
(6)届时可毕业的自考考生提供准考证,届时可毕业的网络教育考生提供学生证
 
(7)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证书或本科结业证书;
 
5.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同等学力考生需提供通过8门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不含公共课)考试成绩单(由自考、成教或进修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
 
6.《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
 
7.外语等级考试证书;
 
8.其他证明自己能力的相关证书。
 
发送电子版至邮箱tiaoji_cauc@163.com
 
第十一条 分批次进行复试。第一批次为一志愿考生,其他批次为调剂考生。各批次复试前,学院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复试安排
 
1.复试方式:网络远程复试。
 
2.复试时间:我校拟于3月下旬启动一志愿复试工作,调剂系统开通后进行调剂考生的复试工作,4月30日前完成全部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学院会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同步向考生公布。
 
3.网络远程复试平台:
 
上机测试选用PTA程序设计类实验辅助教学平台,请各位同学提前登录https://pintia.cn/home注册账号,同时使用OMS监考系统辅助监考。
 
外语和综合素质面试选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发的“招生远程面试系统”为主复试系统。
 
4.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5.缴费方式:考生通过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缴纳复试费。
 
6.复试组成: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综合测试(上机测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以及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三个环节。其中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具体时间由考核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1)专业综合测试(上机测试,100分)
 
主要通过PTA考试考察考生程序设计能力。考生须自行准备考试需要的机器和环境。考前会提前通知考生进行请按照《OMS用户自测流程》完成本地考试条件测试。
 
(2)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50分)
 
主要考核考生英语听说能力。主考教师由精通外语的教师担任。测试试题事先命制若干套,测试时随机抽取。
 
(3)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150分)
 
主要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
 
b.思想政治状况、心理健康情况;
 
c.实践能力;
 
d.科研能力与水平、科研成果;
 
e.大学学习情况及学习成绩;
 
f.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g.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h.特长与兴趣;
 
i.举止礼仪。
 
专业课面试试题事先命制若干套,测试时随机抽取。
 
(4)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中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
 
第十三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遵照《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9〕423号)执行。
 
2.复试成绩总分300分,其中专业综合测试(上机测试)满分100分,参照PTA考试实际分数和考试名次给出成绩;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满分50分;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满分150分。
 
3.成绩计算方法
 
(1)初试成绩=初试成绩总成绩/5。
 
(2)复试成绩=(专业综合测试成绩+英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成绩)/3,折算后成绩60分以下即为复试不合格。
 
(3)总成绩=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
 
第十四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十五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第十六条 复试保障及应急预案
 
如遇学校网络、电力出现问题阻断复试进行,将另择时间安排此批复试;如学生网络出现问题,待其改善网络后同下一批考生一起复试。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十七条 调剂专业
 
调剂专业与缺额信息以学院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调剂基本条件
 
1.参加调剂的考生必须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考生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英语一、英语二可视为相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数学(农)和经济类综合能力可视为相同)。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调至普通计划,按照调剂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须与同批次申请调剂的考生一起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要求、规则进行排名,择优进入复试。
 
6.不接收初试外国语科目为非英语的考生调剂。
 
7.不进行破格复试。
 
8.原则上专硕不能调学硕。
 
第十九条 调剂遴选原则
 
1.对于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在符合各招生学院遴选条件的情况下,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
 
2.接收调剂专业范围及优先条件
 
考生本科所学专业为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交通运输类、航空航天类、数学类等相关专业。
 
相同初试成绩条件下,本科期间参与科研/大创项目者或获得学科竞赛奖励者或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者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调剂工作程序
 
1.报名与确认。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志愿的填报、复试通知的确认以及待录取通知的确认。调剂工作由学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剂志愿。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如考生确有解锁需求,请与所报专业联系人申请。超过锁定时间系统自动解锁,考生可继续保留所填调剂志愿,等待我校选拔结果,也可自行改填其他志愿。
 
3.选拔。学院依据各招生专业(方向)提交的调剂考生初选名单,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如报名调剂的考生已经接受了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调剂志愿。
 
5.复试。具体复试要求及安排由招生学院确定并通过学院官网进行发布。
 
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系统内通知(请勿屏蔽系统通知),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通过调剂系统接受或拒绝复试通知,在复试通知发出后2小时内登录调剂系统确认参加复试,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撤销复试通知,递补其他考生。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确认导致复试通知逾期被撤销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6.待录取。我校将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待录取名单,及时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如考生已经接受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待录取资格。
 
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系统内通知(请勿屏蔽系统通知),在待录取通知发出后6小时内登录调剂系统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待录取资格,我校将撤销其待录取通知,递补其他考生。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确认导致待录取通知逾期被撤销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一旦接受待录取,我校将不接受取消待录取申请,请考生在接受待录取时慎重决定。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
 
录取时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别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名次排序。先录取第一志愿复试合格的考生,再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航空运输大数据工程、电子信息-计算机技术的总成绩分专业(方向)进行排序。一志愿、调剂考生分别排序,总成绩相同时,按以下优先级进行排序:
 
1.初试成绩;
 
2.复试成绩;
 
3.复试专业综合测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
 
1.学院网站专栏向社会公布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各学科、专业(方向)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等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2.复试工作完成后,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院网站专栏公示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拟录取名单上报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3.复试成绩(折算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或相关学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未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不予录取。
 
8.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9.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报到日前(以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为准)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10.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入学复查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已录取考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将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学校将对各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七章 复试防疫要求
 
第二十九条 复试防疫要求遵照《高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疫防控技术方案(第七版)》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校、院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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