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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考研招生简章:山西师范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一起关注一下吧!
山西师范大学创建于1958年,1990年成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6年增列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建校以来,学校秉承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不断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学科门类齐全、本硕博培养体系完备、办学特色鲜明的省属重点大学,是山西省基础教育师资培养的重要基地,山西省“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山西省高等教育“1331工程”提质增效重点建设院校,山西省高等教育百亿工程高水平大学建设院校,进入教育部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
学校现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语言文学、数学、物理学、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和艺术学7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1个,硕士学科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门类;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9个,分别为数字经济、社会工作、教育、体育、翻译、新闻与传播、出版、气象、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生物与医药、农业、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音乐、舞蹈 、戏剧与影视和美术与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两个阶段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复试时间由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学校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学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第六条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七条 学校2025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1400余名,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详见招生学科
专业目录,其中所列招生人数为拟招生计划数,实际招生人数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和实际报考情况做相应调整。
特别提醒:2025年国家招生计划尚未下达,“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及学校硕士学科
专业目录中的拟招生人数,是根据2024年硕士研究生实际招生人数拟订的各学科
专业招生计划,仅供参考!各学科
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将根据2025年国家招生计划及各学科专业报考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
第八条 学校已建立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组成的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设立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绿色通道等。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9月25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1)至少进修过6门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主干课程(提供加盖进修单位教务部门公章的成绩单);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刊物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与报考学科、专业相一致的学术论文(同时提供学术期刊收录网站的论文检索证明),或者获得过厅级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科研类奖项;
以上材料在网上确认前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
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的学科专业详见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备注说明。
4.已获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条 报名参加公共管理(代码为125200)、旅游管理(代码为125400)、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代码045101)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还须满足下述相关条件:
(一)符合第九条中的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上述第九条第(四)款第3点提出的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旅游管理不招收同等学力);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在规定截止日期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全日制部分学科专业(旅游管理、教育管理除外)均可接收校内、外推免生。
第十二条 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报名,逾期不得补报。
学校对申请免初试的考生组织
复试,
复试合格者即可予以拟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2025年继续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项硕士研究生,报考此类计划的考生只能报考专业学位。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项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
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考生复试前向学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学校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报名时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填报了相关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不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剂。
第五章 报名
第十四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考生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要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上报名公告及确认公告要求进行。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逾期不得补办。
3.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4.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网上确认要求
报考点是指经各省、市招办指定的接受考生网上确认和参加初试的地点,具体情况及要求请查阅考生所在省、市招办的网报公告。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1.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网上确认程序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
(2)考生网上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项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
在录取当年9月25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自学考试机构或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学校报考条件不符的,学校将不准予考试。
报名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年度的招生章程和学科专业目录等内容。网上报名时,报名成功只表示本人身份、学籍(学历)、报考信息等内容填写完成,学校将在报名确认后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按照本年度的招生章程和学科专业目录进行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准考、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加分项目不累计。
第六章 初试
第十七条 初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具体如下:
12月21日上午8:30-11:30 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14:00-17:00 外国语;
12月22日上午8:30-11:30 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
12月22日下午14:00开始 业务课(二)。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
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历史学及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初试科目为三个单元。公共管理、会计和旅游管理硕士初试科目为两个单元。
第十八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七章 复试
第十九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注重考生的学业知识,也注重考生的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既注重考生的考试成绩,也注重考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等由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在复试前学校将及时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学校为一区。
学校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培养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复试采取差额形式,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籍学历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应当在复试时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三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第二十四条 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校复试时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为有必要时,经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同意,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八章 调剂
第二十八条 复试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并公布本校调剂工作办法。
第九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学校将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全面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的考生,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均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考生, 录取当年9月25日前若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录取资格无效。
第三十三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所有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均为三年。非全日制中的公共管理每月进行一到两次集中授课,非全日制中的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领域和音乐专业学位授课时间为寒、暑假。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
学费。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公共管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音乐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教育管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在网站公布招生章程、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成绩等相关信息。同时,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各学科专业拟招生人数、初试复试科目等招生相关信息均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查阅。
第三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学院均在校本部。学校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供住宿,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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